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者:未知发布时间:2008-05-08浏览次数:

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为帮助我校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全日制的在籍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和研究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诚实守信;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年收入不足以支付学校规定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本人生活费;

6、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用途和限额

1、我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6年。

3、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4、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后全额担负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5、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贷款总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困难程度确定。

三、贷款申请、审核

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学年申请,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学生需在新学年开学后30天内向其所在学院学办提出申请,各学院由学办主任牵头并在学办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学生信息录入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后,按学号顺序将逐一装订好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返送学生处,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运用管理系统审查申请人资格,检查材料的完整和规范。

2、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在管理系统上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资格审查工作无误后,学生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时向经办银行提交。

3、学生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以及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贷款发放与归还

    1、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2、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生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3、如果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与银行重新确立还款计划。

4、学生和银行在签订贷款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时间,在1年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偿还。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学生的去向和联系地址通报银行,学生必须及时向银行通报其单位和联系地址的变动情况。

5、在借款期间,学生如果出国、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或死亡,学校将协助银行按合同约定清收该学生的贷款本息,再办理相应手续;转学的学生,由学校和银行与待转入的学校及其经办银行办理完该学生的贷款债务划转后,或在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五、贷后管理

1、学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将立即通知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1)  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  学生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3)  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4)  学生中途辍学、退学、休学;

(5)  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6)  出国留学、定居;

(7)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贷款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并偿还其贷款,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在校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发展入党,对已是党员的建议退党。

2、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并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3、对违约学生进行通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苏教贷【2004】2号)执行。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实施细则》由校长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3、此前已签定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其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仍按原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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